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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据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